(2014)大洼执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树贵与被执行人刘林春、大洼县春续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866号申请执行人张树贵,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无职业,住大洼县二界沟镇海隆社区。被执行人刘林春,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二界沟镇海兴社区。被执行人大洼县春续燃料有限公司,大洼县二界沟镇海兴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林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树贵与被执行人刘林春、大洼县春续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给付一半,其余借款已做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国强审判员 张晓双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校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