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雷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雷某,高某某甲,雷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甲,葛某某,李某某乙,高某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雷某被告高某某甲被告雷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甲被告葛某某被告李某某乙被告高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雷某、高某某甲、雷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甲、葛某某、李某某乙、高某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子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