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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丽珍与蒋宏志、杨慧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珍,蒋宏志,杨慧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珍,女。被执行人蒋宏志,男。被执行人杨慧妹,女,系被告蒋宏志之妻。本院在执行吴丽珍与蒋宏志、杨慧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执字第9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戬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