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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健鑫与陈燕生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鑫,陈燕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健鑫,男,1996年3月28日出生于汕头市潮阳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先行羁押,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燕生,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于汕头市潮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先行羁押,涉嫌犯抢劫罪于同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开庭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陈健鑫提出没有与被害人陈某会拉扯钱包,本院依法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燕生驾驶一辆红色男庄摩托车载被告人陈健鑫途经潮阳区谷饶镇谷贵公路绿光网吧附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汪某伦驾驶电动摩托车载被害人陈某会经过,被告人陈燕生便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汪某伦驾驶的电动车,由被告人陈健鑫伸手抢被害人陈某会手里的钱包,被害人陈某会见状便与被告人陈健鑫互相拉扯钱包,后被告人陈健鑫将钱包强行抢走(包中有人民币123元、苹果4S手机一部,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致使被害人汪某伦的摩托车侧翻倒地,被害人汪某伦的膝盖受伤,被告人陈健鑫和陈燕生则迅速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汪某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物价局鉴定,被抢走的钱包及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005元。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某会、汪某伦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黄某强、蔡某钦、吴某草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和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结论,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刑事相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判决书,释放证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对被指控抢被害人陈某会财物的事实作了供认,但提出没有与被害人陈某会拉扯钱包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陈燕生驾驶一辆红色男庄摩托车载被告人陈健鑫在经过潮阳区谷饶镇谷贵公路绿光网吧附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汪某伦驾驶电动摩托车载被害人陈某会经过该路段,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遂萌发抢被害人陈某会的念头。被告人陈燕生便驾驶摩托车靠近被害人汪某伦,被告人陈健鑫则伸手抢被害人陈某会拿在手中的钱包,被害人陈某会见状便与被告人陈健鑫互相拉扯钱包,后被告人陈健鑫用力将钱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3元、苹果4S手机一部,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因被告人陈健鑫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汪某伦的摩托车侧翻倒地,被害人汪某伦的膝盖受伤。被告人陈健鑫和陈燕生抢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被害人汪某伦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物价局鉴定,被抢走的钱包及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1005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会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5日20时20分左右,她男朋友汪某伦驾驶女庄电动摩托车载她在经过谷饶镇谷贵路绿光网吧附近路段时,她把钱包拿在手上,有两名男子开着一辆红色太子男庄摩托车从他们后面追上来,并向他们靠拢,突然那名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男子伸手来抢她的钱包,她就和该男子互相拉扯起钱包来,那名男子见她拉扯就用力拉扯了一下,她男朋友汪某伦就和摩托车一起侧翻倒在地上后膝盖也擦伤了,她侧身坐在摩托车后面就顺势跳下车没有摔倒,钱包的带被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男子扯断后被抢走,钱包里面有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一个黄金戒指及现金100多元。后她和男朋友汪某伦一起到派出报警。报警后,刚好两名男子被抓获,她去辨认时就认出了这两名男子,现场还认出她的手机,但是她被抢的钱包不见了,后派出所同志带着两名男子去寻找她被抢的钱包,经确认,派出所同志追回来的钱包是她的钱包,但是钱包里面是空的,什么都没有。经她对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一组第3号相片的人就是坐在摩托车后面抢她钱包的男子。第二组第8号相片的男子就是抢她钱包中开摩托车的男子。该相片经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2、被害人汪某伦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5日20时多,他驾驶摩托车载着女朋友陈某会途经谷饶镇谷贵路绿光网吧附近路段时,突然感到他女朋友陈某会跟人在扯什么东西,他回头一看时发现有两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在他们旁边,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那名男子还跟他女朋友陈某会在拉扯陈某会拿在手上的钱包,当他想把摩托车停下来时,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那名男子一下用力拉扯将他女朋友陈某会的钱包抢走了,他们的摩托车也由于被那名男子拉一下而侧翻倒在地上,他的膝盖也擦伤了,他女朋友就侧坐在摩托车后面顺势跳下车,所以没有摔倒在地上,后他爬起来要去追那两名男子时发现两名男子已经逃远了。他就陪同女朋友陈某会到派出所报警。陈某会被抢了一个钱包,里面有一部手机、现金100多元,银行卡、身份证及戒指一个。他跟陈某会到派出所报警时,刚好听说抓到两名实施抢夺的男子,他们就认出两名男子是抢他女朋友陈某会的男子,现场也认出了被抢的手机。经他对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一组第2号相片的人就是坐在摩托车后抢他女朋友钱包的男子。第二组第5号相片的人就是抢走他女朋友陈某会钱包的男子。该相片经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3、证人黄某强的证言及辨认,证明2014年11月25日晚上21时许,他和队员吴某草、蔡某钦在路面上巡逻,巡逻至上堡友源路口附近路段时,发现对面两名男子开一辆无牌红色太子摩托车形迹可疑,他调转车头拦截住这两名男子驾驶的摩托车,蔡某钦也用摩托车堵住后面,他们将该两名男子控制后带到派出所,派出所同志从驾驶摩托车的男子身上搜到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人民币123元,黑色钱包一个。经询问,两名男子交代当天晚上20时许在谷饶谷贵路绿光网吧附近路段抢夺过路一男一女,抢到一女子粉红色手包一个,内有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人民币123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该男子将钱、手机拿走后,将钱包丢在谷饶洪和公路真发织造厂门口草丛中,后逃离现场。经他对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一组第6号相片的人就是他们于2014年11月25日在谷饶友源路口附近抓获的坐在摩托车后面的其中一名嫌疑人。第二组第5号相片的人就是他们于2014年11月25日在谷饶友源路口附近抓获的开摩托车的其中一名嫌疑人。该相片经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4、证人蔡某钦的证言印证了证人黄某强的证言,经他对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一组第6号相片的人就是他们于2014年11月25日在谷饶友源路口附近抓获的其中一名嫌疑人,当时坐在摩托车后面。第二组第5号相片的人就是他们于2014年11月25日在谷饶友源路口附近抓获的开摩托车的其中一名嫌疑人。该相片经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5、证人吴某草的证言印证了证人黄某强的证言,经他对二组各12张不同男性相片进行辨认,指认第一组第4号相片的人就是他们于2014年11月25日在谷饶友源路口附近抓获的其中一名嫌疑人,当时坐在摩托车后面。第二组第8号相片的人就是他们于2014年11月25日在谷饶友源路口附近抓获的开摩托车的其中一名嫌疑人。该相片经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当庭辨认,确认是其本人。6、被告人陈健鑫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25日20时左右,陈燕生驾驶摩托车载他开在贵屿贵谷公路上,他们在绿光网吧附近路上看到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车载一名女子,他们见该女子手里拿着一个钱包,他们就跟车过去,后他伸手抢了该女子的钱包,该女子跟他互相拉扯着钱包,最后他将钱包夺过来,导致对方的摩托车连人摔在地上,他们连忙加速逃跑。他们沿着东明村往洪和公路金新花园酒店的方向开去,途中他打开抢来的钱包,里面有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123元,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他将手机和钱拿出来放在身上,将装有剩余东西的钱包随手扔向路边一草丛。后由于路不熟他们又兜进了谷饶镇,中途陈燕生说他眼睛不舒服就换由他开车,当他们来到谷饶镇友源路口时被三名联防队员截停后扭送到派出所,后同志从他们身上搜出他们自己的财物和刚抢来的财物,他们当场承认了抢东西,后带同志找到了被他丢弃的红色钱包。7、被告人陈燕生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11月25日20时左右,他驾驶摩托车载陈健鑫在贵屿镇谷贵公路绿光网吧附近看到一名男子驾驶电动车载另一名女子,该女子手里拿着一个钱包,他们的车就跟过去,后陈健鑫伸手抢了该女子的钱包,该女子跟陈健鑫互相拉扯着钱包,后陈健鑫将钱包夺过来,那一男一女的电动车一下子就侧翻倒地,那名男子还被自己的电动车压到脚,后那一男一女下车徒步追了他们几步后便没再追来。他就加速载陈健鑫沿着东明村往洪和公路金新花园酒店的方向一路逃跑,半路上陈健鑫告诉他抢得的钱包里有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123元和身份证等物。在路上,陈健鑫跟他说已将手机和现金拿出来并把钱包随手扔在路边。后他载着陈健鑫又开进谷饶,中途他眼睛不舒服就换陈健鑫开车载他。后他们被联防队员截住并扭送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同志从他们身上搜出了抢来的东西和他们自己身上的财物,他们承认了抢东西的事实,他们还带着同志到丢弃钱包的现场找到钱包。8、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5日21时多,陈某会与汪某伦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谷饶派出所报称:他们刚才驾驶电动车途经谷饶谷贵路绿光网吧附近路段时,被两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飞车抢去陈某会的钱包,钱包内有手机、现金和银行卡等物。后谷饶镇联防队员黄某强等人扭送两名飞车抢夺的嫌疑男子到派出所,陈某会与汪某伦当场辨认出该两名男子就是抢劫他们的人。9、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分别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红色男子太子摩托车1辆,红色钱包1个,黑色苹果4S手机1部,现金123元;红色钱包1个、黑色苹果4S手机1部,现金123元已发还被害人汪某伦。10、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司)鉴(活)字(2014)1144号鉴定文书,证明汪某伦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搜查笔录和刑事照片,证明抢劫现场、赃物及作案工具拍照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在谷饶镇洪和公路金新花园金新酒店附近真发织造厂门前草丛进行搜查,现场搜查到长方形红色女式钱包一个。12、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潮价认涉(2014)CYQ第A296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1000元;普通女式钱包一个,经鉴定价格为5元,共1005元。13、广东省潮阳市人民法院(2001)潮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陈燕生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7月25日刑满释放。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陈健鑫于1996年3月28日出生;被告人陈燕生于1992年5月14日出生。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从财物的持有人手中当场劫取财物,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提出没有与被害人陈某会互相拉扯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理由认定被告人陈健鑫与被害人陈某会有互相拉扯的行为有被害人陈某会、汪某伦的陈述,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汪某伦的法医鉴定,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燕生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健鑫、陈燕生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健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燕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泽珍审 判 员  陆贵亮人民陪审员  陈金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蓝锦涛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