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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琦与被申请执行人崔海良债权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琦,崔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崔琦,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淮河路。被执行人:崔海良,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卢小庙村。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0)淮执字第00154-5号,冻结了被执行人温丽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海良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程瑾艳执行员  朱占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