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邵小君与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小君,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邵小君,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国军,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军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