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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邵小君与李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小君,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邵小君,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国军,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军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