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2日。被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8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