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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2日。被告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8日。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