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韦炳宽、李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韦炳宽,李桑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诉讼代表人韦毅红,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田裕。委托代理人凌维义。被告韦炳宽。被告李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诉被告韦炳宽、李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00元(已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廖丽萍代理审判员  覃远贵人民陪审员  黄廷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宣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