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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