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03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