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艳与吕兵权、舒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吕兵权,舒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73号原告陈艳。被告吕兵权。被告舒群英。原告陈艳诉被告吕兵权、舒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艳诉称,被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其借款140000元,诉请人民法院责令吕兵权、舒群英夫妻共同偿还,经本院审理后,已作出(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已审理终结。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陈艳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艳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路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