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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埔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县支行与黄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黄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埔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住所地:大埔县。法定代表人:苏志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利祥、曹伟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建梅,女,汉族,住址:大埔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与黄建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埔县人民法院(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法律效力。依判决,黄建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埔县支行借款本金19759.92元及利息、滞纳金和其他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2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本院依法到银信部门、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黄建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梅埔法执字第220号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始隆审判员  黄坤伟审判员  房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