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风忠与张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风忠,张廷忠,杨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郑风忠,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执行人张廷忠,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为华,男,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郑风忠与被执行人张廷忠、杨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廷忠、杨为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风忠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4年8月13日保全了被执行人张廷忠所有的鲁A891**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该车的具体存放位置。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廷忠、杨为华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额64750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张廷忠、杨为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