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振与夏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夏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039号原告王振,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曾福平、赖木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凯,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林联铨、黄丽端,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与被告夏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由原告王振负担。审判员 蔡日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桂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