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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上海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TRICOTCHIC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TRICOTCHICS.R.L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认(仲协)字第25号申请人:上海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凌,董事长。被申请人:TRICOTCHICS.R.L.。。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TRICOTCHICS.R.L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蔚审 判 员  王逸民代理审判员  何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