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苑莎与于生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莎,于生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55-2号申请执行人苑莎。被执行人于生仁。申请执行人苑莎与被执行人于生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生仁应付申请人苑莎欠款151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生仁先偿还1000元,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谭夕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