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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4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苑莎与于生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莎,于生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55-2号申请执行人苑莎。被执行人于生仁。申请执行人苑莎与被执行人于生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生仁应付申请人苑莎欠款151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生仁先偿还1000元,余款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皇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谭夕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