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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胜路38号。法定代表人汪美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霞,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丰。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乔宁宁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案组成由审判员乔宁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邱玉芳、徐秀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元,由原告苏州华新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宁宁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若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