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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三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温建风与曹亚龙、梁晓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建风,曹亚龙,梁晓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354号原告:温建风,女,回族,1956年7月30日出生。被告:曹亚龙,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被告:梁晓珊,女,汉族,1990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建风与被告曹亚龙、梁晓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温建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建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静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