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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文君与章学成知识产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君,章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君,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章学成(系金牛区学成相框经营部业主),男,汉族,1983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所地江西省余干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知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李文君申请执行章学成一案,执行标的112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文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于法不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11200元,被执行人章学成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文君人民币11200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知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春燕执行员 :舒成军执行员 : 侯 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