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1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路茗茗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茗茗,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1119号原告路茗茗,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奚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北京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郑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宇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茗茗与被告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茗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茗茗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茗茗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路茗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