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3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发与苏健、马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苏健,马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798号原告刘发。被告苏健。被告马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与被告苏健、马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刘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