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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段志强与浙江星星武汉家电营销有限公司、秦如清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星星武汉家电营销有限公司,段志强,秦如清,陈红胜,湖北同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星星武汉家电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号*栋****号。法定代表人管敏华,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鲍志江、舒学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审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志强。诉讼代理人王慧峰、王胜华,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如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同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伍洛镇三集。法定代表人秦宏清,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李燕辉,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应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上诉人浙江星星武汉家电营销有限公司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24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星星武汉家电营销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鲍志江、舒学涛,被上诉人段志强的诉讼代理人王慧峰、王胜华,被上诉人秦如清,被上诉人湖北同诚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燕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汛审判员 彭 娟审判员 蒋家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