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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孟和巴特尔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和巴特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48号罪犯孟和巴特尔,男,199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9)赤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孟和巴特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孟和巴特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10944元、交通费5407元,合计人民币16351元(已赔付);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朋斯格、莲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刑期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孟和巴特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孟和巴特尔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和巴特尔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技术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为91.25分。罪犯孟和巴特尔在从事服装加工缝纫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获考核分186.4分。记功3次。本院认为,罪犯孟和巴特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和巴特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