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杰杨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杰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33号罪犯谭杰杨,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杰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9月19日作出(2006)佛刑二终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谭杰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谭杰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杰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46次;2011年9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2月获得表扬;2012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杰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杰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