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2月9日出生,苗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锦嫦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