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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吕××,女,生于1968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缪洁,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男,生于1967年10月08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负担。审 判 长  冯维权人民陪审员  桂 伟人民陪审员  苏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