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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曹德林与农安县农安镇松泉酒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德林,农安县农安镇松泉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曹德林,现住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农安镇松泉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兆聪。本院在审理曹德林与农安县农安镇松泉酒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德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