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泽瑞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合肥泽瑞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499-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祥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685068-2。法定代表人李跃,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泽瑞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和万冲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58724273-7。法定代表人曹洪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合肥泽瑞达电器有限公司在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有土地、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合肥泽瑞达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和万冲路交口的土地、厂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明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