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伟刚与孙建宇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刚,孙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刚,男,汉族,1988年1月16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孙建宇,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杨伟刚申请执行孙建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被执行人孙建宇司法拘留,经查询房管、车管及银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