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淑美、张开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淑美,张开银,石磊,袁学炼,唐柱,张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41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为伟。委托代理人邹庆松。委托代理人叶以宝。被告程淑美。被告张开银。被告石磊。被告袁学炼。被告唐柱。被告张洋。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淑美、张开银、石磊、袁学炼、唐柱、张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在2015年5月25日还清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淑美、张开银、石磊、袁学炼、唐柱、张洋的诉讼,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程淑美等六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72元,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红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司杨凯书 记 员 李宵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