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昌毅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昌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钟昌毅,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佛中法少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昌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3月20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昌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钟昌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昌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已履行财产刑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昌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昌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