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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丁伟丰与何福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伟丰,何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丁伟丰,其他。被执行人何福华,其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江干法院(2015)杭江商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93058.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331.00元,合计人民币110638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福华人民币1106389.5元。被执行人何福华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福华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学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