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桂英与马弘扬,马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英,马弘扬,马长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67号原告吴桂英,女,1967年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马弘扬,男,1990年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马长春,男,1966年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吴桂英诉被告马弘扬,马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吴桂英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中提供被告马长春的地址不确切,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马长春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桂英对被告马弘扬,马长春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在本裁定��效后予以退还,保全费1020元不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林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