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得顺与被执行人文凌云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得顺,文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文得顺,男,1953年出生。被执行人文凌云,又名文元仕,男,1975年出生。申请执行人文得顺与被执行人文凌云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得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凌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柏林审判员 柏抗越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