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191-1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对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民申字第191号裁定书第13页第23行:“首先,理邦公司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市场竞争行为”,应补正为:“首先,迈瑞公司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市场竞争行为”;第15页第19至20行:“至于本案所涉理邦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部分专利事后被宣告无效、理邦公司撤回部分专利诉讼等事实”,应补正为:“至于本案所涉迈瑞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部分专利事后被宣告无效、迈瑞公司撤回部分专利诉讼等事实”。审 判 长 孔祥俊审 判 员 于 泓审 判 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丽敏书 记 员 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