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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16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乙在银行的存款26087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