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庆如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庆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52号罪犯杨庆如,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1998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1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9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退赔金人民币122069元。其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莆刑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333号刑事裁定,更正刑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其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庆如于2011年12月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杨庆如罚金及退赔金数额高,未到位金额多,且多次违规,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庆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