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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壹间宅实业有限公司与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550-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壹间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郁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董勤。东莞市壹间宅实业有限公司与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拱北支行处账号70×××65内存款人民币55万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拱北支行处账号70×××65内存款人民币516245.2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志欢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