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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重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镇,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恩国,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昌银,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余乃盛,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4)槐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715元,减半收取16858元,由上诉人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彦沛审 判 员  高同先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