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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蒉瑶燕与许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蒉瑶燕,许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823号原告:蒉瑶燕,无固定职业。被告:许华斌,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蒉瑶燕与被告许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蒉瑶燕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蒉瑶燕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蒉瑶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蒉瑶燕负担。审 判 长 俞 昉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