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蒉瑶燕与许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蒉瑶燕,许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823号原告:蒉瑶燕,无固定职业。被告:许华斌,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蒉瑶燕与被告许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蒉瑶燕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蒉瑶燕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蒉瑶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蒉瑶燕负担。审 判 长 俞 昉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