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何磊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859号罪犯何磊,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肇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何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赔民事赔偿28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