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施立梅与施立海物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立梅,施立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4号原告:施立梅,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成友,现住安图县。被告:施立海,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王树光,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立梅诉被告施立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立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施立梅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