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3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徐松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徐松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160号原告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121号A区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王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健,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松新,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松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54元,减半收取为8727元,由原告龙岩凯盛房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上  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子烟(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