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铁牛与巢超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铁牛,巢超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周铁牛,男,63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告巢超光,男,50岁,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周铁牛与被告巢超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分文,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予答辩。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①为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据②为被告于2013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的5万元的借条原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没有到庭质证,也没有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以下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①②符合证据三性,本庭予以采信。经庭审和认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白水矿石公司老同事,2013年5月,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借给被告现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原文为“借条今借到周铁牛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巢超光2013年5月6日”借条上被告巢超光的名字上加盖了手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付分文,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行为形成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如约提供了借款,被告也应如约偿还借款。被告违约是不对的,本案中原告提出原、被告之间对利息和归还日期有口头约定,应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利息,因被告没有到庭,借条上没有约定,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庭不予支持。另借条上没有约定归还日期,原告可随时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巢超光所借原告周铁牛现金人民币500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没有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