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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颖、张桂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颖,张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陈颖,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张桂香,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桂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颖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桂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耿曹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沛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