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商初字第2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圣军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圣军,杨荣娟,高景成,李秀芝,王如彬,丁桂平,张恒河,赵秋英,王先庆,刘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2457-2号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宫秀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英,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圣军,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杨荣娟,女,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高景成,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李秀芝,女,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王如彬,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丁桂平,女,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张恒河,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赵秋英,女,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先庆,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吉玲,女,196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0元,减半收取3970元,由原告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