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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汤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锦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52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锦辉,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9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锦辉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31日作出(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38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汤锦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汤锦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锦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锦辉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锦辉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刑初字第1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平文林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蔡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