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浙江兴三星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昊莱思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三星五金有限公司,南京昊莱思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216号原告浙江兴三星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合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尚泽,北京华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昊莱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南京新篁门窗产业集中区园区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樊振新,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兴三星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昊莱思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三星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昊莱思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4元,由原告浙江兴三星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定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