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