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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杜文权与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权,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杜文权,男,汉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2栋1单元2层5、6号。法定代表人张浩本院受理杜文权诉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仲裁一案,现因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2014)第173号仲裁裁决,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裁定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2014)第173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