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正社与吕红侠、吕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社,吕玉侠,吕姣,吕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王正社,男,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玉侠,女,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姣,女,1987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凡,女,1989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华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元,并按月息1分2厘承担该款自2014年1月7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吕玉侠有10000元定期存单,本院遂将该定期存款及利息一并扣划10028.9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对下余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该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华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自: